在长达5年的悬而未决的司法过程后,哈佛被诉歧视亚裔学生案最终于2019年由美国联邦地方法院进行裁决。提起诉讼的是一群亚裔美国大学生,他们声称哈佛大学招生涉嫌歧视亚裔学生。通过这起诉讼,一群匿名的亚裔美国申请者声称,他们的入学标准明显偏高,而且哈佛大学还限制了亚裔本科生的录取名额。从巴基案来看,最高法院关于大学录取中的种族配额的判例不言而喻。
自现代《民权法案》出台以来,已经提出了若干重大修正案,目的是在就业和教育机会领域促进对少数族裔的公正和公平。原告是由名为Edward Blum的法律策略师组织发起,他们声称,根据《民权法案》第六款,他们的权利受到了侵犯。第六款法案“禁止接受联邦财政援助的项目或活动基于种族、肤色或民族出身的歧视”,该条款对本案件的判决十分重要。哈佛是一所私立学校,这在传统上意味着它不接受联邦政府或马萨诸塞州政府的资助。然而,它确实接受了一些研发经费赠款,在这起诉讼开始时,这些赠款总计超过5亿美元,一半以上的年度研发会用到这些款项。如果案件的判决结果有利于“公平入学”组织,哈佛大学将不得不调整其招生政策,否则就有失去这一重要资金的风险,但最终,名为Allison Burroughs的法官做出裁定,哈佛的招生政策并没有歧视亚裔美国申请者。
同时,她在裁决中也确实承认,哈佛的招生政策仍有待改进。这份长达130页的判决书并不是非黑即白,和大多数备受瞩目的法院判决一样,判决结果充满了细微的差别和细节。如果您有兴趣对这份厚如书卷的判决书一探究竟,可查阅附件中的英文版PDF。
从联邦地方法院的判决来看,哈佛大学透露了大量关于他们录取过程的细节,在精英大学录取的背景下,这些细节几乎都合情合理。以下是一些主要的论点:
- 哈佛大学根据学生的学术、课外活动、体育和个人素质来对其进行综合评估。
- 学生的评估标准是1-4分(1分是最好的);招生官们可以添加一个加号或减号,有效地进行12分制评估(从1+到4-)。
- 招生官们也可以给学生打5分,表明学生不具备进入哈佛大学的资质,招生官们也可以给学生打6分,表明他们基于学生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足以评估其上述四项中的某一项能力。
- 评分等级为何意?以法院关于课外活动的判决为例:
- “课外活动评分等级为1,表明申请人获得国家级、专业领域或其它特殊方面的成就,该申请人有可能成为哈佛未来的主要贡献者;
- 课外活动评分等级为2,表明申请人在一个或多个领域对其高中做出了很大贡献,如担任班长,或者在地方级或省市级的课外活动方面获得重大认可;
- 课外活动评分等级为3分,表明申请人活动参与程度很高,但未获得特殊荣誉;
- 课外活动评分等级为4分,表明申请人参与度很低或没有参与。“
- 下面是理解为什么被哈佛录取如此之难的真正关键——这取决于学生的背景、生源地、种族,申请材料等,大学校队运动员(即那些将加入哈佛官方运动队的学生),校友子女(即哈佛校友的子孙后裔),潜在捐赠者的子女,或教职工子女被哈佛录取的可能性大约是其他学生的5-10倍。这些学生被称为ALDC(特殊关照)学生群体。换句话说,哈佛更喜欢“一脉相传”的学生。如果你不属于这类特殊关照的学生而又寄希望于较大的录取可能性,国家级运动员或者捐赠大户的身份也许会有助于此。
- 被哈佛大学青睐的学生会收到招生官的面试邀请。在收到招生官面试邀请的ALDC学生中,有80%的学生都会被哈佛大学录取。
- 2019年,约35000名学生申请哈佛大学。在这些申请者当中:
→ 约2700名学生获SAT批判性阅读与文法(EBRW)满分(800)
→ 约3400名学生获SAT数学满分(800)
→ 8000多名学生的GPA为满分
→ 哈佛大学录取了大约2000名申请者,预期80%的新生注册率,即大约1600名新生入学
回顾本系列前三篇的升学日志,我们几乎不用去讨论哈佛大学的录取政策是否歧视亚裔美国人。在我们所谈论过的每一起案件中,原告都是从自身的角度考虑问题——他们认定自己要比其他一些被录取的学生更为优秀。在大学录取中采取种族中立的做法将美国历史中种族主义痕迹表现得愈发明显。少数族裔在美国精英学校中的录取人数已然偏低,虽然种族中立的录取政策不再关注申请者的文化背景和社会经济条件,并且能够安抚巴基案、格鲁特案、费雪案和“公平入学”组织中的原告,但该政策确实使得大学校园里原本人数就偏低的少数族裔学生人数进一步减少。在这起案件中,原告并没有表诉亚裔美国人因为让步于其他不同种族群体的利益而处于不利地位,但在费雪诉德州大学奥斯汀案中不利的地位曾被作为有利的论点。通过这个案子我们可以了解,哈佛大学(以及其他类似学校) 之所以能获得400亿美元捐赠,这要归功于大学保持着与捐款者、校友、教职工的密切关系。由此引申,为了能在大学申请中得到招生官们的青睐,中国学生必须具备真实可靠、出类拔萃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