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学生申请者被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录取的难度极高,原因不详。”
我的一位同事于2018年对我说过此话,当时我也困惑不已。作为美国人口第二大州的德克萨斯州,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是该州的一所重点公立大学。它拥有庞大数量的本科生(截至2019年秋季,该校本科生数量全美排名第五,约4万人)。它获得的捐款基金总额在全美公立及私立大学中排名第二(超过300亿美元),仅次于哈佛大学。这是一所享有盛名的研究型学府,它作为拉丁文字学专业的顶尖学府之一,引起了我的关注。然而,就我个人以及对我说过这句话的同事的经验来看,德克萨斯大学虽然排名不算太高(在今年的《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美国大学排名中排名第42位),但其录取难度对于中国学生申请者来说却是出乎意料的高。
我并不指望大学升学顾问对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进行梳理从而发现个别院校录取流程上的规律。但当我深入研究这类诉讼案件时,我从这起案件中终于找到了这个问题的答案。正所谓:阅事无数,其理自现。
德州“前百分之十计划”
作为大学升学顾问,我们可能不太关心最高法院的判例,但大学行政管理人员却十分关心。此外,他们还聘请了专门的律师团队来探讨和研究这些判例。巴基案之后,密歇根大学正是对既往案例进行研究之后才制定了新的招生政策。Grutter诉Bollinger案之后,大学为了减少法律责任,纷纷重新审视了他们的招生政策。在这两起案件发生期间,德克萨斯州颁布了“德克萨斯州众议院588号法案”,又称“前百分之十法案”。从Grutter诉Bollinger案的判决结果来看,最高法院虽然没有实施这一法案,但似乎对该法案是表示支持的。[注意:“前百分之十招生计划”实际上是对另一起法院判决的回应,这起案件被称为“霍普伍德诉德州大学案”。]
法案规定,对于德克萨斯州的高中生来说,高中毕业班里成绩排名前10%的学生会被德克萨斯州立大学体系内学校自动录取。听闻该法案之后,我才恍然大悟。
从1999年到2008年的10个大学申请周期中,每年每届新生中至少有90%的学生来自德克萨斯州。
2008年,我从高中毕业的当年,一位名叫 Abigail Fisher的德州高中毕业生向德州大学奥斯汀分校提交了入学申请,但最终被拒。随后,她起诉德州大学奥斯汀分校,声称依据“前百分之十法案”制定的招生政策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该诉讼悬念无多,最高法院在2016年以4比3的判决结果驳回起诉。但这一票之差充分表明了美国最高司法机构对此的谨慎保守。 很明显,“前百分之十法案”,实质上的“种族中立政策”,将有利于少数族裔申请人,对此无稽之谈似乎无需多言。
无论如何,费雪诉德州大学案向公众披露了德州大学招生过程的运行机制。其招生过程非常公开透明。您可以通过其官方网页查看他们历年来的新生录取情况。
费雪诉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案的事实背景
- 2008年秋季,在德州大学奥斯汀分校注册的中国大陆学生共有620名。这包括所有本科生,不仅只是新生。该校2008届的3515名新生中,有208名(5.9%)是非美国公民,只有116名(3.3%)是国际学生!
- Abigail Fisher以3.59的非加权GPA和1180分的SAT成绩申请该校。这两个因素构成了学生的学术指数得分(AI)。她在高中毕业班的成绩并不是前10%。2008年,在州内申请者中,只有47名学生以低于她的学术指数得分被该校录取,其中42名是白人。
- 若一个来自德克萨斯州的学生在班里的成绩并不是前10%时,其录取流程会有所不同。除了考虑他们的学术成绩,也会考虑他们的其它申请要素:文书,活动,领导力,社区服务,以及“特殊情况”。
- “特殊情况”可以是指学生所承担家庭责任的程度(例如,他们需要照顾自己的父母,这可能会影响他们在高中的学习成绩),可以是他们的社会经济背景(例如,他们必须通过兼职来帮补他们的家庭),也可以是指他们的种族。
- 这些大学申请的“软要素”构成了“个人成就指数”,学生会相应获得一个综合评定分,满分为6分。德州大学奥斯汀分校律师团队向最高法院提交的案情摘要提及:“即便费雪的PAI综合评定分为满分6分,她也不会被录取进入该校2008届秋季入学本科班。”
小结:
有时候,无论大学排名如何,若想被其录取都是一件难事。以德州大学奥斯汀分校为例,我们便知其根源。然而,并非每一所大学都会成为最高法院的目标,从而将其招生流程公布于众。
每所大学都有权制定其新生录取流程,包括其录取学生总数中种族群体的比例。几乎所有案例中,这些流程都是不透明的,但我们仍可通过长期观察得出某种录取趋势。
每年,随着申请美国大学的中国贝校学生越来越多,我们能够更加了解我们学生的录取可能性。通常,我们大多依靠往届学生的录取结果作为升学指导的依据。当设定目标为德州大学奥斯汀分校这样的学校时,需要考量的因素就没那么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