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期:Grutter诉Bollinger案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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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期:Grutter诉Bollinger案 (2003)

Date of Publication/发布日期
January 29, 2021
Author/发布者
Lorenzo Zhu
Language/语言
Chinese
Files & media
Volume
Volume 1 2020-2021

案件简述

我们需要去关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美国大学录取的各种诉讼案件吗?花费特别的时间和精力去研究是没有必要的。我接下来将会讨论的三例诉讼案件(其中两例已上诉至最高法院)——Grutter诉Bollinger案,费雪诉德州大学案,以及哈佛被诉歧视亚裔学生案——将会予以启迪。如果不了解这些案件所代表的背景,我也不能理解为何美国顶尖大学对其招生政策的描述会如此隐晦。凭借着“全面评估”这样的套话,以及“没有最低录取分数线”这种误导性的说辞,大学“倾向于招收多元化、高素质的学生”。

上周,我简要介绍了加州大学董事会与巴基的诉案。虽然该案件的法官没有意识到,但此案件的判决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现行大学招生程序的透明化。巴基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为少数族裔学生制定的特殊招生计划(少数族裔学生每年将获得医学院100个新生名额中的16个)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的录取政策有两个方面让他们极力反对:严格、明确的配额,以及通过降低少数族裔学生的录取标准来消除存于过去和现在的社会种族歧视。于是录取政策据此而变,将种族作为一项“参考条件”(即衡量其录取结果的一个因素)和申请者的其它非量化因素放在一起进行综合考量,如校友子女身份、体育赛事参与情况、文书和推荐书的质量,以及课程难度。

自巴基案以来,诸多类似今日讨论的案例都逐步增强了美国大学在制定招生政策时的隐蔽性,他们既不留种族歧视之痕迹,同时又能达到种族配额之实效。事实上,当密歇根大学在1992年召开教师委员大会来制定其招生政策时,他们就深晓巴基案的影响。其招生政策的构想有着明确的目的,伴随着众多崇高目标之一的目标就是避免诉讼风险。尽管对于不同种族和社会经济背景学生的录取标准有很大的不同,但他们在招收新生时不得不摒弃种族配额制度。2002年,时任密歇根大学法学院院长的Lee Bollinger被一位名为Barbara Grutter的被拒申请人起诉时,密歇根大学的法律代表煞费苦心地澄清道,他们的招生政策是遵循于“重大权益”,而不是遵循于在巴基案中被最高法院严厉否决的那种。

案件背景及事实

  • Barbara Grutter是来自美国密歇根州的白人,她在1996年申请密歇根大学法学院时的本科平均成绩为3.8,法学院入学考试分数为161,但仍被列入候补录取名单上,直至最终被拒绝录取。
  • 当时,密歇根大学法学院每年收到大约3500份入学申请,但只有350个录取名额。
  • 问题在于: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对白人申请者的录取标准要高于非白人申请人的这种做法是否是对白人申请者的歧视?是否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
  • 政府及公立机构,如密歇根大学(一所公立大学),必须遵守第十四修正案(及所有其它法案)。当政府机构歧视一个人或侵犯其宪法权利时,他们必须证明他们的这种做法都是必要的,无论基于何种情况,各种程度。
  • 密歇根大学的法律团队认为,尽管他们承认白人申请者的录取标准高于少数族裔申请者,但确保学生群体的多元化的实现属于重大利益。
    • 2000年,LSAT分数在163和167之间的白人申请人共有 422名,但其中有209名被密歇根大学法学院拒绝录取(拒绝录取率为49.5%)。LSAT分数在155分以上的黑人申请者共有77名,却有63名被录取(录取率为81.8%)。
    • 2000年,黑人学生占全美法学院申请者总数的11.1%,但LSAT分数在165分以上的申请者中,黑人学生占比为1.1%。
  • 最高法院以5比4的投票结果判定密歇根大学胜诉,判决指出其法学院的招生政策并没有违反平等保护条款。
  • 根据法院的判决,鉴于种族因素只是作为决定大学录取结果的一项“参考条件”,且不存在种族配额制度,密歇根大学和美国的其他学校并没有违反宪法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

案件分析与启示

  • 由于在Grutter诉Bollinger案中原告(Barbara Grutter)申诉自己受到种族歧视,法院为此进行一系列的司法审查,称为“严格审查”。
  • 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法院在处理基于种族、民族血统或宗教偏好的歧视案件时,均以“严格审查”制度为参照标准。审查的概念有三个层次——严格审查、中级审查(针对基于性别的歧视案件)和理性基础审查(针对所有其他歧视案件)——这个概念最初于1938年最高法院审理的一例案件的批注中提出。表面上看,严格审查的定义并不明确:政府可以通过法律及政策手段,对于有差别对待的行为,进行“严格限定”来确保重大权益的实现。
  • 法院已将“重大权益”诠释为是一种至关重要、不可或缺的权益。当然,根据案件判决时最高法院的意识形态结构以及对某些既往司法判决的执行力度,是否有必要剥夺一个人的宪法权利仍有待定论。尽管克拉伦斯·托马斯大法官在其职业生涯里致力于限制和废除平权法案(我个人认为这是有害的),但在他对该案的判决结果却持有异议,并提出一个十分令人信服的观点,他认为密歇根大学的招生政策所维护的“重大权益”并不足以让白人申请者因其种族而成为劣势。
  • 托马斯的断言并不荒谬,他认为:一群人通过接触不同的思想、背景和经历而获得的权益,并不是只有像密歇根大学这样的精英法学院才能享有。但这是密歇根大学在巴基案的阴影下唯一可利用的合理化解释。在巴基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大学的招生政策并不符合重大利益:种族配额录取,是为了消除历史上不公,为了弥补在某些专业领域上仍然存在的明显种族差异,并为了培养能够持续服务于少数族裔群体的医疗人才。法院认为,为“实现多元化的学生群体”的招生政策才符合重大权益。从此往后,大学在根据申请者的种族和社会经济地位来区别对待申请者时,就延续了这种理由。
  • 巴基还明确表示,法院反对基于种族对申请人区别对待,认为这是不符合宪法的,种族因素只能基于个体作为衡量其录取结果的依据。因此,全面评估的概念并非出自某种原则,而是出于对法律责任的恐惧,以及继而丧失政府的支持的可能性。再次强调,这并不是我的主观臆测。Richard Lempert教授在1992年担任密歇根大学教师委员会主席,该委员会召开会议调整录取政策。他在最高法院作证时声称,委员会在制定其大学招生政策时就早已经考量到了巴基案及既往类似判决。

结语

  • Grutter诉Bollinger案距离引发了要求法律平等保护的反黑人国家组织暴力行为的美国民权运动还不到50年,距离判决结果为最高法院要求美国公立学校实行种族融合制度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还不到60年,距离美国黑人奴隶制废除以及标志着奴隶制终结的第十四条修正案的签署还不到150年。该案以及此后的费雪诉德州大学案和哈佛被诉歧视亚裔学生案中的原告,纷纷指控被起诉大学的招生政策存在种族歧视,然而这种指控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
  • 基于少数族裔群体自美国内战以来被蓄意进行种族隔离和不平等对待的事实,美国大学现如今也无法做到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从历史上看,非裔、西班牙裔和美国原住民学生在标准化考试中的表现均比美国白人差,这并不是因为他们的能力差,而是因为针对他们的系统性偏差,包括教育资源隔离、激进执法和极高的监禁率、来自多数族裔的恐吓策略、以及政府微不足道的资助和支持,都让其处于劣势。
  • 密歇根大学、德克萨斯大学和哈佛大学在招收新生时都会考虑种族因素,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他们声称根据种族来区别对待申请者是因为招收少数族裔学生可以提高学术质量这个重大权益也显然是一个借口。事实是,自巴基案以来,大学就一直受制于美国法院所谓的违宪行为,使其在美国历史性不平等的大背景下向白人公民严重倾斜的招生政策因此得以限制。
  • 若对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进行严格的文本解读,就可以推翻该条款创立时的全部初衷——新解放的奴隶将享有法律和正当程序的保护。平权法案的反对者在诠释宪法时自诩是文本主义者和原创主义者,他们不遗余力地寻找有助于其政治利益的法律证据。Grutter诉Bollinger案也不例外。但在过去的大约半个世纪里,司法家们只能根据这些条款进行司法判决。我们将于下周讨论费雪诉德州大学案,相比Grutter诉Bollinger案,这些条款在该案中被进一步严格限定。